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为加快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示范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审办[2017]79号)精神,我县对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与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精神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订意见通知如下:
1、《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剑府发〔2009〕19号)(2009年3月31日发文)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县审计局的审计”,修订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平等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财政部门对工程进行预(概)算、财评、竣工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县审计局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资局不予办理资产登记”。修订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资局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2、《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批复管理暂行办法》(剑财政〔2010〕146号)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按如下工作流程进行…2、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政部门主管股室根据审计报告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确定项目投资完成额并进行资金清算)。”修订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按如下工作流程进行…..2、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政部门主管股室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确定项目投资完成额并进行资金清算)”
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剑府发〔2013〕3号)“六、项目招标投标…(三)限额以下的,参照《剑阁县比选规模限额以下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施工、服务实行竞争性谈判暂行办法》(剑委发〔2009〕7号)执行,审计、招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与监督。”修订为“六、项目招标投标…(三)限额以下的,参照《剑阁县比选规模限额以下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施工、服务实行竞争性谈判暂行办法》(剑委发〔2009〕7号)执行,招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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