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函〔2016〕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林业和园林局《“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要加强宣传,对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审批程序、管理措施要向社会公开。要按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要求,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严格考核。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有关责任人,对乱砍滥伐林木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工作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问责。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6〕6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林业园林局“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函〔2016〕61号),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做好“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一)“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460立方米。其中,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232516立方米(主伐38569立方米,抚育采伐71861立方米,低产林改造121599立方米,其它采伐487立方米),个人天然商品林721立方米,个人人工生态公益林2012立方米,个人天然生态公益林11375立方米;国有人工商品林2793立方米,国有人工生态公益林639立方米,国有天然商品林89立方米;国有天然生态公益林315立方米。
(二)采伐限额下达及公示。根据限额管理规定和各乡镇森林资源状况及需求测算,2016年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除县预留20%统筹安排外,分解下达各乡镇和剑门关林场等单位执行。其余类型森林采伐限额不分解下达,由县林业和园林局统筹使用(见剑阁县2016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表)。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告示、LED屏等多种方式公示采伐限额,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编限单位当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实行蓄积量单项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年度采伐限额不得调剂和结转,不同限额编制单位之间不得挪用。因各种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而相应限额不足或没有限额的,可报县林业和园林局申请省林业厅在省级备用限额中追加。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分项和专项用途管理。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间,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间,国有、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属之间,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等不同采伐类型之间,其采伐限额均不得调剂、挤占。
合理使用采伐限额。办理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时根据当地限额指标,在满足精准扶贫、群众生产生活林木采伐需求前提下,按照加快构建林板加工全产链要求优先满足县内规模企业原材料需求,调控个体木材经营加工户需求。
二、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依法事先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林业工作站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林木采伐,应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无证采伐和不按采伐许可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制止并查处。
(二)执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和严格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管理,规范和适度放宽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天然林严禁商业性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得采伐。其余公益林只能实施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低产低效林改造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产出水平为目标,严格执行省林业厅印发《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16〕16号)。“十三五”期间,低产低效林改造限在全县人工商品林中的近熟林及其龄组以下的林分中进行,重点是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权属清晰、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败的林分以及无培养前途的“小老头树”林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未满5年退耕还林林分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交通干线、城市视野区范围内的低产低效商品林进行更替改造。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产低效林改造的监管,严把低改作业设计、审批和检查验收关。作业设计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替改造作业设计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采伐审批。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改造对象认定准确,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确保林地利用由低产低效提升为高产高效。
三、规范林木采伐审批
(一)明确审批权限。农村居民申请采伐个人人工商品林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申请采伐个人人工商品林5立主米以上(含5立方米)、低产低效林改造、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项目、灾害木清理、征占用林地、集体林、国有林等采伐林木,由县林业和园林局审批、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自留地、非林业用地上林木采伐不占采伐限额,按上述权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推行简易采伐设计。林农个人申请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包括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以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代简易设计,不再另行编制设计报告。
低产林改造、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集体林、国有林采伐、灾害木清理,按照技术规程调查并编制作业设计报告,按程序审批。
(三)规范审批程序和条件
1.林农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
(1)采伐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采伐申请报告、林权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调查核实,简易设计。林业工作站实地核实,由工作人员现地对权属、用途、采伐地点、树种、范围、数量、林种等进行核实,调查拟采伐林木龄级、胸径、树高,确定采伐类型和方式,计算采伐蓄积,完善采伐申请报告。
(3)审批程序。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后,属乡镇审批权限内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直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超越乡镇审批权限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符合审批要求的即办理采伐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对申请事项有疑异的,由窗口负责人协调县林业和园林局研究处理或退件。乡镇林业工作站不得要求群众自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造成未批先采行为。
(4)实施商品性采伐备案。建立商品性采伐办理台账,每月汇总上报。
2.低产低效林改造、财政补贴森林抚育、集体林、国有林采伐、灾害木清理。按程序经审查批准采伐作业设计后,申请人提交申请、作业设计报告、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一事一议”会议记录材料。
3.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采伐。申请人提供采伐申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文件、采伐设计报告、林权证明复印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采伐(采挖),按规定权限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规范采伐证管理填发。严格采伐证管理,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填发。实行采伐证领用、发放、回收核销台账管理制度。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要做到填完一本、回收一本、核销一本。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采伐证遗失、损毁的要从严追究失职责任。
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审批填证人员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缺件或申请报告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规范填证,全面采用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项因子填写要专业、规范、准确。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
(五)下列情况不得审批办理采伐证。一是有权属争议或边界纠纷的;二是无林权证明的;三是申请采伐林木为名木古树的;四是重要交通干线、风景名胜区、重要水域保护区范围内政策规定不得以申请方式采伐的;五是商品性采伐申请地点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干道公路、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范围内的;六是未履行伐区清理、更新补植义务,屡次发生违规行为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代林农申请的。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主动为群众、为企业服好务。要严格按照作风效能建设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受理单位和个人林木采伐申请,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和附件材料。对符合规定的采伐申请,不得拒绝审核签字,更不得发生“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通过发放采伐告知书等形式,告知采伐人林木采伐法律规定、依法采伐主体义务、违法采伐法律责任以及采伐注意事项等。对已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乡镇及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扩大群众知情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组织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明确采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个人人工商品林采伐由采伐人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采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乡镇林业工作站做好指导、服务和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开展伐后检查,确保林木采伐依法有序。
五、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按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约谈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的有关乡镇、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严肃问责。
(二)加强森林管护,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力争做到管护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精准扶贫政策规定聘请护林员组织实施森林管护,指导督促林权所有者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加强巡山护林,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管护主体责任,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加强公益林管理,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三)加强林地管理,从严管制林地用途。认真贯彻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落实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及时更新林地保护“一张图”。严格执行林地占用征收定额,严守林地保护红线。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从严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
(四)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严格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强化流动巡查,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实行违法运输木材追溯制度,切实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合理规划布局木材加工单位,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加工和非法收购木材行为。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搞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全面完成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开展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实现年度出数,强化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定期开展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县林业行政执法、森林公安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要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全民预防森林火灾、全民联防林业有害生物、全民保护生态文明成果的良好氛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件:剑阁县2016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表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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