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浏览量:次    来源:   
【 字体: 分享到:


剑府办发〔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水域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务船舶的管理

(一)公务船舶的建造、购置

1.建造。

单位提出建造申请,县发改局立项,船舶设计机构进行设计,船舶检验部门对图纸审批,县财政局评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签订建造合同,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开工令,船舶建造厂建造。

2.购置。

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县财政局审批,采购中心采购。

(二)公务船舶的证书办理

1.船舶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2.证书办理。

(1)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应提交的资料: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准予新建、购置船舶的批准文件;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以及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转让他人的文件;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获得所有权的,必须提供有关公证文书);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应提交的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准建证及船名号、识别号申请书;船厂提供的建造图纸、建造资质证明;船舶检验申请表。

(3)办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提交的资料:《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海事或渔政机构认为需要的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相关的其它资料;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三)公务船舶的驾驶操作

1.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公务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及证书审验工作。

2.公务船舶所属或使用单位要选派工作认真、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及水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参加公务船舶生产厂家组织的技能培训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操作和维修技能,以取得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四)公务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所有公务船舶必须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下水使用。

2.凡新建、购置、改造和报废公务船舶的,必须填报申请表,报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操作规定具体实施。未报批的不得实施。

3.公务船舶所属或使用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主动按期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船舶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安全。

4.公务船舶必须配齐救生、消防、信号、通讯等设施设备。

(五)公务船舶的使用管理

1.公务船舶须经单位批准、由取得有效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资质的人员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公务船舶。

2.确定专人负责公务船舶管理,严禁超载与冒险航行,认真做好航行日志及日常维护与保养记录。

3.不得擅自更改、涂抹公务船舶的船名、外观颜色和标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租借外部门使用,严禁利用公务船舶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作观光、游玩等其他用途。

5.其他部门因特殊的公务活动需使用公务船舶时,应报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6.公务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

二、自用船舶管理

自用船舶,是指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包括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包括2载重吨),且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船舶。

(一)监管依据:《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对本辖区自用船安全管理负以下职责:

    1.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调控自用船舶的发展;

    3.负责自用船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4.负责自用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及年审。

三、渔船管理

渔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一)监管依据:《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二)监管机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职责。

1.国家对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
   2.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业务。 

  3.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登记,签发《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发放《船名牌》。
   5.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四、客运、货运等船舶管理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以及渔政管理机构各自依法履行以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4.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港口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水域安全管理

水域分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我县除嘉陵江、升钟库区、杨家坝水库、清江河外,均为非通航水域。

(一)通航水域管理。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监管机构与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非通航水域管理。

监管依据: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剑府发〔2013〕84号)。

监管机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搞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监管职责:城市、场镇的公园、广场、小游园内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水库库区、河道、拦河堰、池塘水域及其船舶安全监管,由县水务局负责;景区的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管,由县旅游局负责;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由县体育局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其他水域及船舶安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住建、林业、渔政、水务、旅游、体育、安监、乡镇及所属业主要督促责任水域内小型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船舶、水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监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2.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

3.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求

(一)提高对规范管理各类船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视各类船舶船员继续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务船舶船员安全知识教育,技术业务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操作技术和设备管理能力。

(三)要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各类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加大辖区各类船舶、水域安全检查的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工作做实做细,防止履职不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确保船舶管理规范,确保辖区水上安全。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