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
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7.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8.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我院共受理案件2986件,其中刑事案件189件,民事案件1966件,行政案件28件,执行案件791件,申请再审案件12件。共收取了诉讼费302.27万元,法院罚没收入166.42万元,全部缴入国库。
二、部门概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下属二级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1606.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6.55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6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1606.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2.55万元,占76.10%;项目支出384万元,占23.9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606.5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96.47万元,增长22.6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6.5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296.47万元,增长22.6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6.5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15.91万元,占88.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9.71万元,占7.45%;医疗卫生支出43.30万元,占2.70%;住房保障支出27.63万元,占1.7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行政运行(01):2016年决算数为1037.0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2):2016年决算数为105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案件审判(04):2016年决算数为201.73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案件执行(05):2016年决算数为30.2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其他法院支出(99):2016年决算数为47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2016年决算数为114.55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2016年决算数为2.35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抚恤(08)死亡抚恤(01):2016年决算数为2.80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医疗保障(05)行政单位医疗(01):2016年决算数为43.30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221)住房改革支出(02)住房公积金(01):2016年决算数为27.63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06.5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52.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70.1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3.28万元,完成预算98.6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4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28万元,完成预算92.8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控制公务接待费。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7.02万元,下降33.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9.2万元,下降39.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17万元,增长30.60%。我院实际支出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费84万元,其中44万元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另有40万经费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我院办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公务车运行费也逐年增加。 2016年司法改革关键年,各级法院工作交流增多,故公务接待费也较2015年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4万元,占82.5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28万元,占17.4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开支内容包括:无(团组名称、出访地点、取得成效)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2辆,其中:轿车19辆、越野车3辆、载客汽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办案传票送达,办理执行案件)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9.2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74批次,562人,共计支出9.27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上级法院来我院指导工作、开庭,兄弟单位来我院交流工作、开庭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剑阁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0.11万元,比2015年增加14.94万元,增长9.6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剑阁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具体工作)。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公有车辆22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2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如开展了项目绩效自评,请将自评结果得分、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行政运行(01):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2):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案件审判(04):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案件执行(05):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1. 公共安全支出(204)法院(05)其他法院支出(99):指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抚恤(08)死亡抚恤(01):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医疗保障(05)行政单位医疗(01):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221)住房改革支出(02)住房公积金(01):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2.“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决算公开剑阁县人民法院(本级).xls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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