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9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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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办,各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华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度检查范围

在201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2018年度检查,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和民办单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在2018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时请一并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报告。

三、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要求

(一)年检时间: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6月28日。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年检资科报送地点:剑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0839-6600687)

 (三)报送纸质资料:

1.全县性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1份及电子版)、《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1份)、 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资料(各一式1份)、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2.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1份及电子版)、《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普书》(一式1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资料(各一式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除直接登记和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外,参检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出具年检结论: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填报信息不准确的,县民政局政务窗口将不予受理。《2018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财务审计报告书》模板(电子版)可在剑阁县民办非企业QQ群(群号:160408956)和剑阁县社会团体QQ群(群号:348127252)下载。

县民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团体和民办事企业单位的规范化运作。

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事企业单位的自身建设、党建、业务活动、参与脱贫攻坚、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开展志愿活动等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査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逬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脱贫攻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立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检查结论分别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支持党建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

11.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在填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虛作假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19.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任未按要求进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1.社会团体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标准的;

23.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4.受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6.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六、年检结论运用

(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事项,提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综合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拒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以及“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七、抽查及专项检查

对于2018年6月30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各乡镇民政部门要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四同时三同步”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乡镇民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2018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情况将作为民政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

                                     剑阁县民政局
                                   2019年3月2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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