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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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剑阁县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剑阁县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

 

    为适应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积极向上的村风民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全县学习推广“中江经验”,进一步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切实加强村(居)民自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县、依法治村(社区)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变和创新社会治理思路,尊重和激发村(居)民自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在2014年10月底前,新一届村(居)民自治组织要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加快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社会新秩序,积极化解社会基层矛盾和问题,努力引导村(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依法治县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村(居)民主体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社区)的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居)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村(居)民,要通过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坚持依法建设原则。一是内容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只能由本村(社区)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居)民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的村(居)民大会审议,并要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三是推行实施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情理法的交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严格落实乡镇审核备案制度,发挥村(社区)监委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民主评议、民情恳谈等方式,让群众来遵守、执行、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确保推行实施符合法治精神。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和便于执行的原则。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条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既要体现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要充分考虑本村(社区)的实际和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一村(社区)一策”。要围绕主题,集中讨论制定,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便于遵守执行。

    (四)坚持与时俱进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广大基层干部要用发展的眼光认清形势,分析矛盾问题,从实践中不断吸收营养成分,坚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时俱进,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发展。

    (五)坚持和谐稳定原则。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工作步骤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规范与完善,要突出特色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程序、分步推进。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9月1日-9月9日)。在调研分析本地村(居)民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利用“坝坝会”、标语、广播、村(居)务公开栏、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讨论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程序、重大意义等,提高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重要性的认识,发动村(居)民积极主动参与。通过组织召开工作动员会、培训会等方式,对村(社区)干部如何主持制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培训。

    (二)制定修改阶段(2014年9月10日-10月10日)。各乡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要做到“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充分吸取村(居)民意见和建议。对已有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新征求意见和建议。要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小区、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记录,造册入账。组织村(居)民结合本村(社区)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初稿,报乡镇政府及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草案。

    (三)表决通过阶段(2014年10月11日-10月30日)。形成草案后,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交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表决通过后,依法报乡镇政府备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也需要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公布施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要及时张榜公布,印制成册,分发到户,并与户代表签订遵规守约承诺书,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现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一查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查内容是否合法,三查内容是否符合本村(社区)实际,四查是否具有操作性。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责成村(居)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要求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修改。对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不满意的条款,必须要求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删除。对群众拥护的、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村(居)委会要召开村(居)民会议增加和完善。

    (二)规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各乡镇要指导各村(社区)顺应形势变化,依法制定适应基层治理要求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新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点对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移风易俗、树立新风正气、公共道德、家庭美德、公益事业办理、集体产处置等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体现村民自律精神,真正成为促进村(居)民自治、深受广大村(居)民欢迎、大家共同自觉遵守的好公约

    (三)加强督导和检查。该项工作将被纳入各乡镇依法治县工作目标,各乡镇要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指导监督。一是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广大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二是要认真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上报备案和审查制度。各村(社区)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对上报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款,要及时通知村(居)委会重新修改修订,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村(居)民自治原则,反映绝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和意愿。

    (四)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加强村民社会公德教育、依法治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融入日常生活,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生命力。通过入户上墙、定期宣传、民主评议等措施,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先进个人、模范党员、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的评比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和家族发挥正能量作用;对于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可采取口头教育、广播批评、公示栏通报等形式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社区)监委会监督执行的作用,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做到每年更新一次。

    (五)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到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将其作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培训,广泛宣传,深入基层、下移工作重心,切实推动全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并从村(社区)办公经费中单列5000元做为资金保障;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县司法局要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顾问下乡进村,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有效;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检查;县目标督查室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督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依法治县年度目标。涉及的部门和乡镇要加强信息上报,不断总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过程中的好经验、好方法,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

 

    附件:剑阁县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剑阁县制定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建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魏仲文   县民政局局长

            张  升   县委办副主任、县依法治县办主任

    成  员:罗国文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郭  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全和   县委农工委副主任  

    刘三永   县法制办主任

    李永成   县司法局副局长

    何咏梅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黎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治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伏子春   县计生局副局长

    颜锦周   县委目标督查室副主任

    李松林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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