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为县本级预算单位,总编制9名,全部为事业人员。目前,在职人员总数8人,其中事业人员8人。固定资产总额187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落实文物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保护职责,与使用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普查工作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推荐和申报等工作;
(四)调查、发掘辖区境内地上、地下文物遗迹,进行文物普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五)协助对辖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前期审核;
(六)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修复、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内容,提高展品内涵;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八)举办对外文化交流,推动旅游事业发展。科学普及、青少年教育等社会活动职能;
(九)参与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26.4641万元(其中下达2017年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经费14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99.8626万元增长126.78%;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26.4641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99.8626万元增长126.78%。剔除下达2017年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43万元的资金因素,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同口径下降16.42%,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同口径下降16.42%。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75.884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1.0841万元,公用支出4.8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150万元,其中,2016年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43万元(详见明细表);鹤鸣山看守费1万元,较2016年无增减;觉苑寺看守费2万元,较2016年无增减;文物库房看守费3万元,较2016年无增减;钟鼓楼看守费1万元,较2016年无增减。
与2016年相比,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7年文物保护业务经费中,文物征集费、文物发掘工作经费、文物抢险排危、消防器材维护费、市级文物看守费、县级文物看守费、蜀道申遗经费等均未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0.5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0.58万元,较2016年无增减。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费预算13.14万元,与2016相比减少7万元,主要用于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鹤鸣山、觉苑寺、钟鼓楼、文物库房看守费等费用。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未安排购置。
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70204文物保护指单位的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表一至表三)
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2017年3月3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