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类作如下规定: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依据
(一)《剑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四)广元市行政边界划定等资料。
二、划类范围
剑阁县辖区,总面积3204平方公里。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
(二)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功能区类别。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方案
(一)一类区范围: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剑门蜀道剑门关景区、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二)二类区范围: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七、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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