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地方志办公室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和文献编辑资料股两个股室。总编制5名,均为事业编制 。在职人员总数5人,其中行政人员4人,机关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1人。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负责组织审定入志内容和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书的编纂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各级各类志书的评审验收工作;负责搜集、保存管理地方文献和资料。
(二)承担《剑阁县志》、《剑阁年鉴》及县专业志书编修工作及出版发行工作;承担组织审定地方志书;承担剑阁县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工作;承担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志书及地情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承担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工作;承担组织全县地方志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培训修志人员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地方志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88768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794263元下降62.5%;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88768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794263元下降62.5%。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444194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2808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386元。
(二)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44574元。
(三)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45万元,比2016年4.37万元增加0.08万元,增加1.8%。主要预算项目为:公务接待费1万元,工会经费0.13万元,福利费0.32万元,公用经费3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相关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养老保险经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表一至表五)
剑阁县地方志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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