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剑府通〔2016〕7号)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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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剑阁县2011年第2批、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漏征部分进行补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2〕133号、川府土〔2012〕1271号。(三)批准时间:2012年2月27日、2012年12月30日。(四)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乡(镇)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下 寺

渡口社区居委会(原拐枣村)

1

14.1543

13.2924

5.0442

0.1576

4.5387

3.5519

0.8408

0.0211

2

21.5454

20.5515

10.2562

0.2836

8.7711

1.2406

0.9559

0.0380

3

12.0192

10.7163

3.3581

0.2119

6.4363

0.71

1.0693

0.2336

4

13.2809

11.8188

1.9914

7.919

1.9084

1.051

0.4111

大桥

4

3.4927

3.3187

1.5133

1.2031

0.6023

0.0329

0.1411

5

1.5620

1.5620

0.0177

1.5258

0.0185

6

0.4175

0.3560

0.2167

0.1011

0.0382

0.0615

合计

66.472

61.6157

22.3976

0.6531

30.4951

8.0699

3.9499

0.9064

备注:此次只对2012年2月27日省政府批文川府土〔2012〕133号、2012年12月30日省政府批文川府土〔2012〕1271号载明土地未征收和漏征部分实施补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及广元市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征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本人自愿办理为原则)。

(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下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下寺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本通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非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建(构)筑物等不予登记。

(二)本通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七、通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通告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下寺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通告连同征收土地批文、征收土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告知书同时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农房拆迁实施主体:下寺镇人民政府。

九、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2016年4月21日24时。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 月 2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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