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2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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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函〔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依法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2〕3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做好税收征管保障是当前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贯彻落实预算法等重大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作为深化改革工作的重点,落实责任,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领导分管,由具体人员主抓。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县政府决定调整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保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办)设在县财政局,从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抽调1名业务骨干为保障办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税收征管保障日常工作。

二、巩固平台成果,挖掘征管潜力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保障办法和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通知》(川办函〔2015〕38号)、《广元市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规范、强化经济税收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明确具体的信息交换人员,并按照规定时间、范围、标准和渠道交换涉税经济信息;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信息报送制度。更换信息交换人员的,应书面报送经济税收信息平台办公室(办公地点:县国税局,QQ群号:232758874,电话:6602090)备案。财税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度挖掘信息管税潜力,对获取的经济信息开展常态化科学分析并有效运用到税收征管。

三、创新征管手段,规范工程项目税收管理

(一)实行“凭证投标”,规范报验登记。

凭证投标即凭“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实现“三证合一”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参加县内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并告知应当按本通知接受税收征管。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或副本)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则查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承包商、承建商(含分包商,以下称承包商)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协议后进场施工前,注册地不在县内的承包商应凭合同、协议、注册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我县国税机关(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区)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册地在县内的承包商应凭合同、协议比照前述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本地企业项目备案)。

在有关部门下达开工许可、进场施工之前,承包商应主动将向我县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情况提供给业主方查验。

(二)严格“以票控税”,规范财务核算。

以票控税指以发票和税票(即表格式完税证明、缴款书等法定税款征收凭证)为办理款项支付的必要条件,防控税收流失。

注册地在县内的承包商,在申请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含政府参与投资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拨款时,应提供其县内开具(含代开,下同)的增值税发票。

注册地不在县内的承包商,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拨款时,应提供本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复印件、在县内缴纳的国税及地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既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又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商,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拨款时,应提供县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付款单位在支付工程项目款项时,应查验承包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国税、地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并将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国税、地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三)实行“先税后证”,规范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备案并审核当事人提供的国税、地税共同出具的《剑阁县房地产交易纳税证明书》。未提供该纳税证明书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国税、地税机关应切实深化合作,加强配合,采取“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费申报,简化办事程序。

(四)推行“税收审计”,规范审计决算。

审计部门审计工程项目决算时,要将项目税收缴纳情况作为一项审计内容纳入项目决算范围进行审计。若审计中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财税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相关要求向经信办报送。

四、严格“票据审核”,防范责任风险

业主单位和其他负有财政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前加强支付单据审核,严防假发票、假税收完税证明,对有疑问的发票应登录开票方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scgs.tax/)鉴别真伪或传递国税机关出具鉴定意见。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在支付前款之外的各类商品、服务购买款项时,应对取得的发票按照前款规定在支付前进行真伪鉴别。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指导,督促其依法索取发票并按以上要求办理款项支付和财务核算。

对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不全、存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暂缓办理支付。禁止“白条”支付、预付。

五、健全工作制度,逗硬考核奖惩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由保障办牵头,每半年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二)建立联系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指定1名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络员,加强沟通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报送涉税数据和信息。需向经信办报送涉税信息的单位,信息交换人员与征管保障联络员可以互兼。

(三)规范委托代征制度。对于分散零散、流动性大的税源,或因税务部门征管力量薄弱等原因可依法委托代征,并由税务部门依法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将协税护税和经信平台建设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税收征管保障责任落实不力、征管保障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规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严肃执纪问责。

 

附件:剑阁县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剑府办函〔2016〕63号 附件.doc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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