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1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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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县财政局制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财政收入管理

(一)加强税收收入管理。税收征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强化税收征管网络建设,完善房产税存量评价信息系统和经济税收信息平台网络建设,加强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点税种监控。实现重点税源管理制度化。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实现零散税源清理管理全覆盖。建立税收专项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税收稽查、评估力度。切实强化发票的使用与监管,严格“以票控税”。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面实现收支彻底脱钩,从源头上切断小金库、账外账等资金来源。加大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加强剑门关景区门票收支的监管,提高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效益。全面取消部门收入过渡性账户,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直缴国库。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增收入。

二、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三)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编制“四本预算”。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其安排要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衔接。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可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安排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勤俭节约,进一步激活存量、用好增量,从严从紧管理支出。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要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预算单位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和部门单位经营收入资金纳入当年预算编制。

 (五)严格预算执行。预算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人代会审查的部门预算项目、科目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县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当年不能解决的,可纳入下年安排。各预算单位新增的专项工作支出,可报批调整项目支出,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六)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新预算法要求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年度清理机制,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各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结转的项目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项目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预算单位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资金,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七)统筹整合专项资金。各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上级和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项目资金,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要将移民扶贫、产业发展、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在产业发展方面,量力而行安排本级资金。要将交通建设、革命老区、一事一议、美丽乡村、产粮油大县等专项资金统筹民生发展。避免项目资金分散、重复使用。要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决策机制,规范由财政商请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县长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部门具体实施的资金审批程序。

(八)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

(九)规范资金分配下达。财政部门要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

(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十一)强化激励约束。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绩效管理和财政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十二)规范各类账户管理。财政部门要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扎实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明确借款期限、偿还资金来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借款。

五、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十五)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县政府债务由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统一举债,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此之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对乡镇、部门政绩考核。同时,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要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六、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十六)公开政府预决算财政部门要在20日内及时全面公开经县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

(十七)公开部门预决算。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日内按程序和规定的格式,及时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八)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全县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十九)公开其他预算信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稳步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七、严肃财经纪律

(二十)严禁违规乱发钱物。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十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二)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规范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各类优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四)严格违纪违规问责。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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