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等市场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三)负责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建材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问题食品药品和缺陷产品召回及处置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负责全县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下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七)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十一)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四)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五)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十七)负责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十八)负责本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本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九)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承担全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工业产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校准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全县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协调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战略。
(二十四)负责本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二十五)负责开展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市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三大安全”监管工作。
1.食品安全。一是检查食品生产获证企业33户、农贸市场18个、大型超市23家,检查各类学校食堂125所,督促整改10多家。二是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4份,办理经营许可证885份,登记备案的小作坊104家。三是餐饮量化分级管理全县已评定1184户,省上验收合格A级单位5户。四是“明厨亮灶”工程全县已完成“隔断厨房”233户,“透明厨房”58户,“视频厨房”97户。五是圆满完成全市经济建设三大主战场流动现场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保障工作28次。对全县125所学校食堂、47家食品企业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六是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3个。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10家。七是开展“扫雷行动”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余次。印发剑阁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销售凭证3160本,发布《关于食品安全警示公告》3期。成功举办2016年省级食品安全示范性演练暨广元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应急演练活动。
2.药品安全。检查药品生产企业12次、药品批发企业12家次,药品零售企业992家次。签订《用药用械安全承诺书》380多份。上报药品不良反应473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90例。化妆品不良反应23例。创建诚信示范药房10家、诚信示范药店10家。开展了“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等12项专项执法行动。对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1 家药品零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4家,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7 家。完成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92批次,不合格5批次。约谈未按GSP规定经营的企业12家,对未通过新版GSP认证的88家药品连锁门店取缔了其经营活动。
3.特设安全。出动人员600多人次,与15家重点监控设备单位、80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现场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02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5份,治理排除电梯安全隐患14个。不定期对全县4个液化气充装站和1个工业用气销售点进行了监督检查,目前气瓶检验率达95%以上,老旧气瓶报废率100%。对4家液化气充装站、29个门市部开展了专题培训,随后对普安夜市20余家气瓶用户进行一对一现场讲解指导。协助政府解决了幸福家园小区廉租房电梯维修纠纷;协助农业局、安监局解决了雅客食品企业违规操作压力容器造成“氨”异常报警事件。
(二)监管执法工作。
1.执法办案。将原有的三个执法单位执法力量整合成立12个基层所和1个稽查大队。将12个基层所划分为3个执法责任区,实行区域性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联动执法。坚持案件集体审议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建立查处无照经营联席会议,与公安、纪检监察、广电等部门建立广告监管执法,以及其他领域的联合执法机制。全年立案查办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76起,罚没入库140.52万元,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2.市场监管。开展节日市场专项整治10余次,共检查经营户4653户次,检查农贸市场92个次,出动执法车辆 216台次,出动执法人员680 人次,发放市场预警及责令改正通知43份。“依法治旅规范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检查农贸市场125个次、旅行社3家,涉安行业87户,景区12个次、农家乐87户、宾馆26家,检查旅游合同11份。“购买原装合标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中,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117份。治理废旧回收行业和报废汽车专项整治中,检查废旧回收行业43家,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站、点)2家4处。与65家广告经营签订《抵制虚假违法广告承诺书》。开展广告市场专项整治,监测电视广告1205条次,互联网广告103条。抓实网络市场监管,全年在线检查网站30个次,网络经营内资企业16户,注册资金3000万元。巡查各类涉网主体300余次,浏览、甄别互联网信息600余条,录入涉网主体信息43个。“网剑”行动查办涉嫌网络虚假宣传案2件,约谈1家。以“早、实、浓、快”为导向,扎实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6。无传销县创建并验收合格。全县有市级守重企业9户,县级守重企业18户。受理拍卖备案4件。
(三)质量强县有序推进。
1.名牌产品。完成“成康药业”、“德润通生物”、“剑粮面业”3家新申报省名牌和7家省名牌复审的资料指导、报送工作。全县现有省名牌10个,市知名品牌17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个。
2.商标战略。继续实行“三书制”,发《商标创牌行政建议书》5份,《商标注册行政建议书》8份,《商标续展行政建议书》4份。全年新申请商标注册108件,新增注册商标72件,商标续展3件,办理商标查询28件次。目前,县内企业拥有注册商标488件,其中: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省著名商标3件、广元市知名商标13件。
3.产品质量。进一步补充完善《剑阁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剑阁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剑阁县县长质量奖资料评审评分办法》等配套细则。7家企业取得8项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7家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启动创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工作。
4.标准化工作。引导21家企业启动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指导剑门豆腐协会完成了剑门豆腐联盟标准;帮助5家企业完成了“双采”证书的申报;对64家生产企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配合各所开展了商品条形码执法检查,查处冒用条码标识等违法行为4起。
二、部门概况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属一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5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收入合计1836.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36.68万元,占100%;
2016年支出合计1836.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56.67万元,占90.20%;项目支出180.01万元,占10.2%;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836.6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62.97万元,增长19.7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6.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62.97万元,增长19.7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6.6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8.12万元,占8.61%;教育支出**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64万元,占9.23%;医疗卫生支出1631.5万元,占88.82%;住房保障支出47.06万元,占2.56%;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36.6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69.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87.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8.53万元,完成预算99.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7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53万元,完成预算96.08%。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7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1.53万元,占96.0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57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7万元。主要用于工作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1.53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250批次,486人,共计支出11.53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万元,比2015年增加/减少**万元,增长/下降**%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有车辆0辆,执法执勤用车16辆,其中可能使用的只有13辆。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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