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10-10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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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剑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流转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 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4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合理设限、严格审查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农民个人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机构。设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委,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依托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剑阁分中心,设立广元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剑阁分中心。负责为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行政村设流转交易信息员。县级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建立涉农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第六条  县农业、林业园林、水务、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住建、经信科、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引导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二章  流转交易品种、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或者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多人一并申请的,提交花名册);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相关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文件;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的,提交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收到流转交易申请,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并同意接受委托的,出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委托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同意接受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形式审查期间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情况或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受让报名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意向受让的,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出让方在发布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流转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交纳流转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的,不得参与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达成流转交易一致意见且公告有效期内无异议的,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予以鉴证(或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交后,产权需要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发布产权变更信息。

第三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流转底价由出让方提出。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二)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三)与产权流转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经相关部

门审查并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公告,并告知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止情形消除后自动恢复交易。

第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以前,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监管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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