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9-03-14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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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检察院职能简介。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检察院2018年重点工作。

1、着力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稳定促发展

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作为检察工作生命之线,切实履行好批捕、起诉刑事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非法持有、私藏、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与法院、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重特大案件捕前诉前会商制度。通过新媒体、宣传手册、集中宣讲等形式,常态化宣传专项斗争精神和成效。

2、聚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捍公正

将保障法治环境建设,努力提升群众司法公正获得感作为立身之本,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面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认真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加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的执行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办理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监督案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行为。创新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成立未检办公室,未检办案工作区规划完成,配齐配强团队力量,建立健全集心理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关护帮教、亲职教育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积极与团县委、关工委、妇联等部门沟通协作,与成都市华商教育机构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构建社会支持体系新格局。

3、全力坚守服务大局职责,助推发展惠民生

将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努力提升群众幸福感作为检察工作动力之源,切实将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到实处。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建议办案部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加强对不捕、不诉和涉诉来访群众的释法说理,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主动邀请第三方介入公开审查、参与公开答复。将释法说理矛盾化解贯穿于办案始终,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突破瓶颈抓好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正确处理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辩证关系,确保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全县“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战略目标精准发力,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单位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认真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加强宣传,通过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联合电视台录制栏目等形式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熟知度。做细做实脱贫攻坚工作。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要求,提出有日志、有信息、有图片、有效果“四有”工作要求,实现帮扶工作制度化。注重培训提能,邀请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领导对全院干警开展帮扶工作专题培训,在对帮扶工作认识、制定帮扶规划和如何实现最大帮扶成效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干警帮扶水平和能力。持续深入推进“设点建站聘员联户”网格化民生检察工作。“1+5”模式基础上,通过“巡回检察”方式,重点关注农村“三留守”人员等八类人群。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剑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重点惩治电信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非公经济的意见。

4、合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适应形势展活力

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确定的改革目标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使各项改革任务在我院落地生根。进一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自侦部门转隶后,在原“六部一处一科”基础上,将内设机构改设为五个部,即:案件管理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行政事务部、政治部,机关党委按县委要求设置,纪检组按照县委改革方案,职能划转到县纪委派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组。同步完成人员调整分配,整合办案资源,充实办案力量,有效解决了公诉、侦监部门检察官办案任务悬殊、苦乐不均的问题,实现内设机构的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权力清单和具体职责权限,严格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新罪名案件制度,科学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规范落实“四类人员”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推动实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有效提高庭审质效。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5、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众擎易举夯基石

将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新要求作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的固本之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为载体加强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始终将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首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坚定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武装头脑。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利用新媒体等平台实现意识形态教育全覆盖。“作风纪律深化年”为契机加强“四项教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化“两个责任”落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司法规范化建设为导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落实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机制,邀请人民群众通过日常评价、集中评价和专项评价的形式,对内设部门及全体干警开展评价,不定期通报评价工作情况,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实施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属于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编制49,其中行政政法专编49,工勤编制4。在职人员总数49人(其中公务员45人,工勤人员4人);聘用人员(含协警22人,遗属补助3人(含烈属1人)。截止2017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68.47万元。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农林水事务支出检察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760.9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数987.53万元相比下降22.9%造成预算收支比上年度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较大,编制减少15人(其中: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人员转隶县监察委13人)和退休1人;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划转县监察委 

收入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8年预算收入760.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0.9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760.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含人员经费)617.95万元,占81.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67.2万元,占8.8 %;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8.56万元,占3.8%住房公积金支出21.19万元,占2.8%;其他检察支出25万元,3.3%其他扶贫支出支出1万元,占0.1%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60.9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相比下降22.9%造成预算当年拨款收支下降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较大,编制减少15人(其中: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人员转隶县监察委13人)和退休1人;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划转县监察委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0.9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含人员经费和项目)支出642.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19和农林水事务支出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60.9万元,比2017年下降22.9%造成预算当年拨款下降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较大,编制减少15人(其中: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人员转隶县监察委13人)和退休1人;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划转县监察委。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2018年拨款情况:公共安全(含人员经费和项目)支出642.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19和农林水事务支出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617.9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 其他检察支出项目25万元(网络运行维护5万元,广元市预防务犯罪警示教育(剑阁)基地维护运行费20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67.2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8.5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21.19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6. 农林水事务(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万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工作经费开支。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3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29.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5.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2017年相比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万元,同2017年预算27万元相比减少6万元,下降22%。其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划转县监察委,因此2018年1月19日划转2辆车到县监察委,现我院实有执法执勤用车7辆。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与2017年预算持平。
   根据省外侨办批准的2018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拟安排出国(境)0人。

(三)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持平

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17年预算下降

检察院现有执法执勤用车7辆,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用于7执法执勤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单位办案工作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行政运行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05.14万元,比2017年预算下降28万元,下降21%造成下降的主要原因:1.员变动较大,编制减少15人(其中: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人员转隶县监察委13人)和退休1人;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划转县监察委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财政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检察院有执法执勤车辆9辆,2018年1月19日划转县监委2辆,实有执法执勤用车7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18年检察院未编制绩效目标。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204 公共安全支出 。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2040401行政运行,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40405公诉和审判监督,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6侦查监督,反映寻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7执行监督,反映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8控告申诉,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2040499其他检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纠纷。

6.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其他检察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行政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农林水支出-其他扶贫支出:用于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所发生的费用。

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204 公共安全支出 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2040401行政运行,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位)的基本支出2040405公诉和审判监督,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6侦查监督,反映寻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7执行监督,反映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2040408控告申诉,反映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2040499其他检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纠纷。

4.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行政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农林水支出-其他扶贫支出:为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

  
  附件: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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