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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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落实文物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保护职责,与使用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普查工作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推荐和申报等工作。

4.调查、发掘辖区境内地上、地下文物遗迹,进行文物普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5.协助对辖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前期审核。

6.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修复、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内容,提高展品内涵。

7.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8.举办对外文化交流,推动旅游事业发展。科学普及、青少年教育等社会活动职能。

9.参与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全年共检查国保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保文物保护单位9处,市保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保文物保护单位31处。

2.完成白兔寺维修、蜀道三座桥梁(武功桥、石塔垭桥、清凉桥)修缮、觉苑寺消防工程立项工作,已通过,且项目资金已全部到位。

3.开展全县传统古村落、古院落调查工作。全县共上报159处传统古村落和古院落。

4.成立县文管所蜀道基本情况调查小组,对全县蜀道道路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编写调查基本情况报告。

5.完成全县书院、文庙等儒家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全县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上报工作、全县“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经费申报工作、全县石窟寺及石刻健康评估工作。

6.完成剑州文庙维修、剑州文庙大成殿修缮工程,完成觉苑寺管理用房及相关附属工程建设工程。

7.积极上报争取觉苑寺安防、防雷,鹤鸣山安防、防雷,觉苑寺壁画及彩塑修复,金仙文庙维修等资金请示工作。

8.完成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资料录入及整理工作,并通过验收。

9.完成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依法治县、党风廉政建设及“两学一做”等中心工作。

二、部门概况

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为剑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剑阁县文管所本年收入合计37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5.9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6年我所本年支出合计3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9万元,占26.57%;项目支出276万元,占73.4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75.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5.9万元,增长6.8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6.5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50万元,下降50.0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81.04万元,占81.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3万元,占11.14%;医疗卫生支出4.39万元,占4.39%;住房保障支出3.33万元,占3.3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2016年决算数为81.04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1.13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4.39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类)住房保障(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3.33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9.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5.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4.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58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58万元,完成预算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5.28万元,下降16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4.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58万元。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回收致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万元,占63.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58万元,占36.71%。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0.5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50人,共计支出0.58万元,具体内容包括:蜀道调研、觉苑寺消防设计调查、蜀道申遗调研、石窟寺健康评估调研等工作。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剑阁县文管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重要事项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机关运行经费20万元,比2015年减少50万元,下降71.4%。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无任何政府采购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70204文物保护指单位的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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