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2017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量:次    来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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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正兴乡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2017 11 20 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的规定,剑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418日至2017425,对正兴乡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正兴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剑阁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乡辖 9 个村、40个村民小组,总户数1931 户、总人口 6250人,其中:农业户1759户、农业人口 5873人。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322户、1015人,涉及9个村、40个组。精准识别贫困村 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92户、282人;截至2015年底有贫困村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71户、221人;截至2016年底有贫困村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41户、123人;计划2019年实现全乡脱贫。

2015-2016年正兴乡共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文化广场、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交通道路及雨露计划等10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398.12万元。

此次审计抽查2个村,及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民居改造、危旧房改造通村道路等7个扶贫项目(占实施项目总数的70%),扶贫资金680万元(占使用扶贫资金的81.54%),入户调查农户11户。

二、审计评价意见

从审计情况看,正兴乡紧密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乡党委政府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为核心,紧扣“整村推进、劳务培训、产业扶贫”三项重点,制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健全扶贫机制,强化扶贫责任,全力实施“基础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社会扶贫”五项工程,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强化脱贫攻坚制度建设,落实扶贫责任。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干部管理,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一岗双责、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二)扎实推进扶贫项目建设,夯实脱贫基础。

2015-2016年正兴乡共实施硬化道路13.6公里等,其中:三元村7公里、星火村3公里、华山村2公里、河西村1.6公里及刘家河桥工程项目,解决了贫困村、贫困人口出行难的问题;山坪塘整治4口,安全饮水2处,正在实施的(剑阁县)正兴小流域治理工程能解决贫困人口生产生活用水问题;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共搬迁41户、143人,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185户。

(三)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做好惠民保障。

截止2016年末收到产业扶持周转金共63万元,已支付三元村集体经济养殖场建设项目工程款21.02万元、自建养猪场沼气款4.88万元;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35139.3万元;整体脱贫村新增公益性岗位5个;全乡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1个,扶持产业发展生猪、土鸡、核桃等种养殖业,兑付资金31.18万元。

 审计也发现正兴乡还存在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贫困户识别不精准,扶贫资金使用不规范,扶贫项目建设不规范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方面的问题

 精准识别政策落实不到位

 孔龙村二组吴立功在绵阳购买有住房,吴立彩在成都购买有住房,崇岭村四组吴居红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均被确认为贫困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款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20164月)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议正兴乡人民政府再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理核实,对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及时退出。

(二)扶贫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

 1.虚报资料、套取扶贫资金

县扶贫和工作局下拨正兴乡2016年产业扶贫资金12.492万元,截止审计时,该项目未实施、也无相关用款计划。经了解该资金是县级部门为完成拨款进度目标考核,让乡镇编报资料拨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该资金按相关部门要求继续实施或上交国库。

2.产业扶持周转金出借率低,部分违规使用,资金效益发挥不佳

正兴乡2016-2017年收到拨入产业周转金63万元,直接支付猪场工程款及沼气建修款25万余元,未按规划额度出借给贫困户。

以上行为违反了《剑阁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二)项和《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乡政府及时实施项目或归位资金报批调整。

(三)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及效益方面的问题

      1.扶贫工程项目未编制预算及进行财政评审

    2016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项目,未编制预算及未进行财政评审,将县扶贫和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剑扶贫移民发[201451)下达正兴乡三元村新建村道公路2公里70万元资金,直接作为招标价进行招标,且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参加比选的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提供了失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川川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

 以上行为不符合《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广扶贫移民发〔201595号)第十四条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改正,杜决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未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

 5个工程项目均未按规定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23.79万元,其中:2016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项目70万元(保证金3.5万元)、三元村通村公路139.975万元(保证金7万元)、三元村村委会工程115.5572万元(保证金5.7万元)、三元村民居改造及D级危房改造89.7389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4.49万元)及美丽新村62万元(保证金3.1万元)等; 三元村集体经济养猪场项目审计金额为21.0189万元,三元村委会“一事一议”会议表决通过该项目时间为201610月,村委会与李渔签订猪场建修合同时间为20169月,先建后批; 三元村4口堰塘整治工程项目,参加抓阄13家施工单位中只有中选单位资质、证明资料;实施的三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无招标文件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招管[2012]123号)第十五条,《关于进一步认真执行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和资金精准使用管理政策纪律的通知》(广扶贫移民发〔201594号)第六条和《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49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建议乡政府尽快完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有序规范操作。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1.三元村实施的核桃苗栽植项目,其提供资料的验收时间为20151213日,检疫证书签发时间为2016118日,提供资料反映检疫证书资料未能随货同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剑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统一核桃种植苗栽植及验收标准的通知》(剑扶领发[201515)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在今后的工作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正兴乡20156月实施的龙虎、星火、三元、崇岭、河西、金顶等村风貌打造及民居改造工程项目,会议记录中明确“农户各自实施院坝项目,按实际面积发放补助资金”。但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川诚建咨[20162-7)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农户自行实施部分,涉及金额15.0123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乡政府整改工程结算报告。

 3.违规支付工程款到个人账户。三元村通村水泥路中选单位为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乡政府2017125日无委托书将77.4万元工程款直接转账支付给严义银个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建施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责令乡政府安排专人衔接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严义银,办理确认手续,确保专项扶贫资金安全。

 四、审计建议

 ()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部门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加快扶贫项目实施。

 ()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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