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文件精神。我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为10家,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 经营限制农药的许可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我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
我县拟在元山镇、开封镇、白龙镇、合林镇、公兴镇、江口镇、武连镇、柳沟镇、城北镇、龙源镇政府所在场镇各设置一个经营点,共10个经营点,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确定与管理
按照《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限用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该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以上内容公示期为2018年3月27日到4月4日(共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咨询县农业局办公室(0839-6601929)。
附件: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剑阁县农业局
2018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