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批发、销售非定点厂家生产和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对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二、凡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报公安部门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举办。
三、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金融、敬老院及水电气等重点单位;
(三)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广场、车站及码头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城镇街道、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及居民院落;
(五)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六)普安镇城区除“东门桥河坝”燃放区域外的其余区域。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以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及安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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