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目标督查室主任何跃德同志经济责任履行调查情况
(2016年10月15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剑阁县审计局对何跃德同志任县委目标督查室主任期间(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分管工作
何跃德同志于2012年3月至今任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室主任,主持目标督查室全面工作,分管财务、人事工作。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何跃德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较好。完善了全县目标管理、设置、考核和监管工作;完成了产业、中心工作及各级领导交办事项、批示的督查项目;制定完善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了内部管理。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审计调查,没有发现何跃德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但还存在经费使用不规范、控制不够严格等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2015年经费支出超预算45,761.14元
2015年经费支出1,003,902.14元,其中:工资及福利支出455,279.0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7,329.05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1,294.09元。当年年经费预算958,141.00元,超45,761.14元。
何跃德同志对此应负主管责任。
2.将应由单位个人承担的费用列入经费支出
县委目标督察室2014年将应由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7,380.46元列入经费支出,其中:医疗保险6,351.84元、补充医疗保险420.00元、养老保险216.48元、失业保险392.14元。
何跃德同志对此应负主管责任。
3.列支上级检查及相关部门考察住宿费8,851.00元
2014年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3,777.00元、在会议费中列支600.00元,2015年、2016年在公务费中列支分别为1,600.00元、2,874.00元。
何跃德同志对此应负主管责任。
4.未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填制会计记账凭证
2014年支社会保障费部分列支到以前年度节余奖金中,各项保险的记账金额与实际支付额不符;支小车维修费11,000.00元,列入小车修理费5,151.00元,其余列入办公费;2015年劳务费账户中列支印刷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等。
何跃德同志对此应负领导责任。
5.购入固定资产4,480.00元未纳入相关科目核算且未进行财产登记管理
2015年6月7日购入联想启天电脑一台,金额4,480.00元列入“经费支出—办公费”中,而未进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管理。
何跃德同志对此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调查建议
1、严格经费支出管理,杜绝浪费。
2、遵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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