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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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复的剑阁县普安镇双剑村1组、柳沟镇灵泉社区1组、原圈龙乡金玲村13组、原柘坝乡银河村4组、原北庙乡五星村2组3.260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45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2月28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剑阁县2019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小计

耕地

其他农用地

普安

双剑

1

0.1494

0.1494

0.1494




柳沟

灵泉

1

1.3976

1.3842

1.0652

0.3190

0.0134


原圈龙

金玲

13

0.1862

0.1862

0.1862




原柘坝

银河

4

0.0700




0.0700


原北庙

五星

2

1.6020

1.5405

1.1422

0.3983

0.0615


合计

3.4052

3.2603

2.5430

0.7173

0.1449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普安镇、柳沟镇、公兴镇、王河镇党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普安镇、柳沟镇、公兴镇、王河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非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普安镇、柳沟镇、公兴镇、王河镇人民政府

八、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

2020年9月2日24时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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