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及焚烧秸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0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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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当前,各地已进入春耕生产关键时期,农事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逐渐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现就做好当前高火险时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及秸秆焚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全县林田相间,焚烧秸秆不仅污染大气,而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各乡镇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把禁烧秸秆提高到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提高到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防范。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和部署此项工作,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村组,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宣传,细化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开区管委会、剑门关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区野外用火及秸秆禁烧管理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把防范和禁烧要求宣传到千家万户。秸秆包括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物等。未经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开展野外用火及露天焚烧秸秆的活动。倡导采取集中粉碎、积肥还田等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各乡镇要把工作责任加以细化,把监督管理和劝导责任点对点地落实到村组干部头上,各村(居)委员会要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及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堵住安全漏洞,不留死角。

禁止高火险期野外用火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在林区内及边缘烧秸秆、烧田边地埂、烧荒积肥、炼山野外生产性用火;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香烛纸钱;在林区吸烟、玩火、用火野炊、取暖、明火照明;在林区烧马蜂窝、用火驱兽、狩猎、烧制木炭;在林区焚烧生活垃圾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协同配合,严格执法

县农业、县林业和园林、县公安、县环保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用火行为,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用火管理公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焚烧秸秆、垃圾及违规野外林区用火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审批,严格管理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林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和专人指导监督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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