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8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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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剑府办发〔2023〕12号文件印发,根据2024年4月10日剑府发〔2024〕3号《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开放发展,加大外资招商引资激励力度,提升外资招商引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主体

(一)新落户我县外商投资企业和已落户增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贷款除外)(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二)向我县提供有效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协助我县与外来外资投资商取得直接联系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个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外资引荐者)。

第三条 奖励内容

(一)外资企业奖励内容

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资金低于100万美元(含)的,按实际到位FDI资金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超过100万美元,不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按实际到位FDI资金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FDI资金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外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二)外资引荐者奖励内容

新引进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外方股东贷款除外),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账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外资引荐者奖励不超过20万人民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以现金(现汇)和境外实物形式到资的注册资金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包括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按海关申报单上注明的物值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作价依据折算。实到外资按当次FDI到位资金统计。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外资企业申报材料

1.剑阁县外资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3.实际到位FDI资金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等,企业须加盖公章)

4.出资证明书

5.并购合同协议书(并购项目提供)

6.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或完税证明(利润再投资项目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实际投资统计表

(二)外资引荐者申报材料

1.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

2.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注册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籍投资方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证复印件

5.实际到位FDI资金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等,企业须加盖公章)

6.投产项目企业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 资金拨付

(一)外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增资、并购项目,在实到外资认定完成后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二)外资引荐者

招商引荐奖励在项目投产后(贸易型、总部型外资项目除外)一次性兑现。引荐奖励兑现期限从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有效。

对当年投产的项目在上述两年内继续跨年度到位资金的,原则上对后续到位资金不再予以奖励,但下列情况可以予以奖励:

1.当年投产的项目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在两年内继续到位的。

2.当年投产的项目经项目落户所在乡镇政府或剑阁经济开发区提供资料确认属于先租用场地落地投产,后拍地建设的。

3.两年内到位的资金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奖金领取产生的税费由奖金领取人负担。其中,项目引荐者超过两名(含)以上的,奖励分配比例自行商定并须在申报表上具体说明。

第八条 项目具体所属产业和类别划分由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和外资招商引荐奖励以县财政局在当年年度预算的资金中安排200万元额度为限。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条 对特别重大的外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县经合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县经合中心会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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